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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胡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执行入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9月23白为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子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崇**征字(2014)346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子23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4)04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4)04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立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入民共和医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子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崇**征字(2014)04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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