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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简文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本院于2014年8月53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字对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3)13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约崇计生征字(2013)13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5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征收抚养费决定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3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骂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怒》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子2013年1月20作出的崇**征字(2013)13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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