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张**、张**、嘉子兰因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医疗保险局工伤保险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张**、张**、嘉子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0)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