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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前与仙桃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前因与被告仙桃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仙桃市干**区居民委员会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前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仙桃市干**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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