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吴*在银行的存款108000元。如冻结帐号存款余额不足,直至冻足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黄*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毛**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金**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晏**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毛**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宋**、黄**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彭**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李**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谢**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魏**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