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易安学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如冻结帐号存款余额不足,直至冻足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余**、蒋**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朱**、邓**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彭**、袁**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周**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吴**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王**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余**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易小珍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戈*英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卢**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