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5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12)第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交纳社会抚养费355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5568元,划拨到广水市人民法院帐上。
开户单位名称:广水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水市支行金*支行。
开户账号:17×××08。
开户行号:10353547912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