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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吴**、朱**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13)第10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13)第10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准予执行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13)第10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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