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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立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长沙市**福区分局作出的(2012)第01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属于无效公告。原审法院在审理《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中,对该公告的合法性审查时,没有涉及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反映的问题。原审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违法,并侵犯了上诉人的诉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熊**认为长沙市**福区分局作出的(2012)第01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虽然熊**已就《限期腾地决定书》提起过行政诉讼,但长沙市**福区分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与《限期腾地决定书》系两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熊**针对《限期腾地决定书》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故熊**起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所述,熊**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法应予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立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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