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龙**、罗**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未生效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龙**、罗**的宁**(2015)第15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