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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晏**、刘**被上诉人茶陵**理局房屋颁证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晏**、刘**被上诉人茶陵**理局房屋颁证具体行政行为一案,茶**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茶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刘**、晏**、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2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晏**、被上诉人茶陵**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茶陵**理局就同一房屋先后颁发给上诉人刘**、晏**、刘*茶房权A字第03-050162号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共有权证和颁发给第三人茶房权证A字第03-040033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09)茶法行初第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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