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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口诉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雷**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雷**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株荷仙计生征字(2013年]第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雷**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非法生育第二胎,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于2013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黄**、雷**下达株荷仙计生征字(2013年]第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且两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株荷仙计生征字(2013年]第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黄**、雷**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动交纳社会抚养费42848元,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542元、保全费448元,共计990元由被执行人黄**、雷**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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