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株洲市某分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郭**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袁**、黄**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杨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某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某恒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某军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