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刘**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芦法行执审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刘**的人民币500元;

二、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刘**应负担的执行费5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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