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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征收社会扶养费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醴计生征字(2011)第786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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