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富新房地产开发攸**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对被告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富新房地产开发攸**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