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对被告炎陵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陈**与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小*与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与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富新房地产开发攸**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陶*与攸县规划局、第三人攸县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雷能发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