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炎陵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石**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欧**与攸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张**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纠纷一审刑侦裁定书
郭**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赖**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