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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龙**、龙跃美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龙**、龙跃美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08)第2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08)第2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龙**、龙**于2007年3月27日生育一女孩,属违法生育,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龙**、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的行为。据此,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08年6月27日对龙**、龙**作出攸计生征字(2008)第2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实际收入4699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4699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9398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9398元,合计18796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龙**、龙**构成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龙**、龙**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08)第2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龙**、龙**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08)第2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龙**、龙**在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履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08)第2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18796元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180元,由被执行人龙**、龙**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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