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攸县黄丰桥严塘村龙冲煤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连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连撤回对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攸县黄丰桥严塘村龙冲煤矿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