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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曾**、刘**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0]7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曾**、刘**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0]7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0]7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曾**、刘**于2009年12月5日生育一男孩,属违法生育,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曾**、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的行为。据此,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09年3月5日对曾**、刘**作出攸计生征字[2010]7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3400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4514元,合计48514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曾**、刘**构成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曾**、刘**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0]7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曾**、刘**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0]7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曾**、刘**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0]7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48514元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750元,由被执行人曾**、刘**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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