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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陈**、徐**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09]13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陈**、徐**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09]13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09]13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陈**、徐**于2007年1月27日生育一男孩,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陈**、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的行为。据此,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1月9日对陈**、徐**作出攸计生征字[2009]13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9104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9104元,合计18208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陈**、徐**构成超生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徐**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09]13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陈**、徐**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全部缴纳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09]13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陈**、徐**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09]13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18208元,已缴纳2300元,下差15908元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250元,由被执行人陈**、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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