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罗**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立案查处,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陈*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何*仁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晖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肖*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潘**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旺、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熊*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