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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被告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第三人湘乡市**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第三人湘乡市**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做出行政处理,原告与第三人已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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