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第三人湘乡市**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做出行政处理,原告与第三人已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易**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陈**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喻**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衡阳市**有限公司行政决定一案
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衡阳市**有限公司行政决定一案
上诉人谭**为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衡阳市**有限公司行政决定一案
上诉人胡**为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衡阳市**有限公司行政决定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