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谭**、袁**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谭某某、袁某某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俩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2652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4日以被执行人夫妇违法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山计生征字(2015年]第423108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夫妇社会抚养费12652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征收决定书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谭某某、袁某某作出的山计生征字(2015年]第423108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谭某某、袁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2652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89元,由被执行人谭某某、袁某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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