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钟**、胡**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X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人口计生征字(2015年)第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二)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常宁市XX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常人口计生征字(2015年)第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