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雷建军在中国邮政**司衡山县支行的账户605543007206047843内存款2570.37元,予以冻结,暂停支付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