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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洪**老屋组与被告祁东县公安局、第三人彭*户口登记行政管理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与被告祁东县公安局、第三人彭*户口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13日,原告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东县洪桥镇黄土铺村老屋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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