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武环处字(2015)020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武环处字(2015)020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蔡**经营武冈市庆丰路***店,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交纳2014、2015年度垃圾处理费24000元,申请强制执行的武环处字(2015)020号行政处理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武环处字(2015)020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案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蔡**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