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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管理处与冷忠元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武环处字(2015)016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武环处字(2015)016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冷忠元经营武冈市某某路某某美容院,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交纳2014年度垃圾处理费3600元,申请强制执行的武环处字(2015)016号行政处理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武环处字(2015)016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冷忠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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