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邓**草医诊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城管卫罚字(2014)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草医诊所,交清全年生活垃圾处置费360元,罚款9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的新城管卫罚字(2014)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2000年《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新城管卫罚字(2014)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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