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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2009)岳墙散决字第030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2009)岳墙散决字第030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0年1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限公司送达了(2010)岳中行审字第4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岳阳**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岳阳**限公司在建亚龙世纪嘉园工程,建筑面积为58418平方米,应向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584180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16836元,两项合计701016元。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10月13日向岳阳**限公司送达了(2009)岳墙散告字030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告知书》。并告知岳阳**限公司依法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岳阳**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适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2008)53号文件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七条和《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46号文件第九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以(2009)岳墙散决字第030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作出决定:限岳阳**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前向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584180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16836元,两项合计701016元。岳阳**限公司在收到该决定后,既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能提出可以免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岳阳**限公司不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违反了《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适用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及《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2008)53号文件和《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2009)岳墙散决字第030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对其作出的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作出的(2009)岳墙散决字第030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9460元,由被执行**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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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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