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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慈利县民政局婚姻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不服被告**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被告**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唐**、李*、第三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江垭镇人民政府于2002年1月10日作出湘江(2002)字第164号婚姻登记,对杜**和张**登记结婚。

原告诉称

原告杜**诉称:张**读大学期间就一直借用其弟张**的身份信息,后张**外出务工、结婚登记借用其哥张**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2002年1月10日,原告与张**在慈利县江垭镇登记结婚时,因张**的身份信息已被登记结婚,张**便借用了其弟张**的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后原告与张**于200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颍欣。现要求撤销被告为原告与第三人张**办理的婚姻登记,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原告与张**的湘江(2002)字第164号结婚证,拟证明第三人张**使用了第三人张**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婚姻登记。

被告辩称

被告慈利县民政局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现该结婚登记的实质过错系原告和第三人造成的,同意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三人张*浪述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撤销原告与第三人张*浪办理的结婚证。

第三人张**没有到庭。

经庭审质证,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被采信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由于考大学的原因,第三人张**于1995年开始使用其弟张**的户籍信息。2000年,第三人张**登记结婚时,用第三人张**的户籍信息予以登记。2002年1月10日,张**登记结婚时,用其弟张**的户籍信息和张**的照片与原告在江垭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证号为湘江(2002)字第164号。2005年起,两第三人均用回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从2006年起,慈利县所有结婚登记职能均由被告行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有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的义务,但本案中的结婚登记,是由于第三人张**用其弟的户籍信息和自己的照片而办理,而户口本上无照片,故登记机关无法对原告与第三人张**的结婚登记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湘江(2002)字第164号结婚证时没有过错。但现原告及第三人张**均承认该结婚登记系第三人张**故意用虚假的手段骗取,故该结婚登记应予撤销。由于江垭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职能已由被告所承担,故被告应对湘江(2002)字第164号结婚证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五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慈利县江垭镇人民政府为原告杜**与第三人张**所办理的湘江(2002)字第164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慈利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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