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家林诉被告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请撤回对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