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财诉被告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朱**与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熊**与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寇**与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代红与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唐*、黎进英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张**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卓**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