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2)第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2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朱**、陈**发出(2012)慈行非字第6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088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现查明两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朱**、陈**在银行的存款10930元(含执行费50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