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陈**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2)第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2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朱**、陈**发出(2012)慈行非字第6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088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现查明两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朱**、陈**在银行的存款10930元(含执行费50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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