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姜*、彭**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0)第9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1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姜*、彭**发出(2012)慈行非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0632元,后两被申请执行人仅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元,尚欠社会抚养费7632元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姜*、彭*嫦在银行的存款12682元(含罚款5000元、执行费50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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