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09)第1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0年7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谢**、卢**发出(2010)慈行非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9840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申请执行人谢**、卢**在银行的存款14090元(含罚款4200元、执行费50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