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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慈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公安行政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13日被告慈利县公安局在办理原告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扣押现金2700元及药品、医疗器械一批未予返还。2014年5月10日原告刑满释放,遂向被告慈利县公安局提出财产返还请求,但被告至今未予返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退还所扣押的现金2700元及利息、归还药品及物品(或按现价折抵现金)并支付原告所支出的其他费用6000元。

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慈利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吴**损失40000元,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原告吴**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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