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卓*、吴**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2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3)第8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卓锐、吴**发出(2014)慈行非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3616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现查明两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卓锐、吴**在银行的存款13720元(含执行费104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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