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慈计生征字[2013]第3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刘**违法生育一个小孩决定征收被执行人李**社会抚养费45000元、刘**社会抚养费30000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刘**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李**、刘**的银行存款76795元(含保全费770元、执行费10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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