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郴州市*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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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北湖区*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北人口计生征字(2010)第431002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
郴州市北湖区*委员会因被申请人李*、黄*未按北人口计生征字(2011年)第1002001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
郴州市城市*局因被申请人郴州市*琴行未按郴城执环处罚字[2011]第042号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
郴州市*局因被申请人郴州*公司未按郴城执环处罚字[2011]第008号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
郴州市城市*局因被申请人郴州市*公司行未按郴城执环处罚字[2011]第039号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
黄*不服郴州市*局劳动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
蔡*诉郴州市*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曾*诉郴州市*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陈*诉郴州市*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