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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郴州市北湖区*局不服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局不服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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