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黎**以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及时向其交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于2015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黎**在本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