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4年)第1025140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5)临行执审字第25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执审字第25号行政裁定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