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生委非诉执行钟某某、梁某某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委计生征字(2014)第1025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5)临行执审字第10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某某、梁某某夫妇主动到庭履行了(2015)临行执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执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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