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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与被告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16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不服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11月11日对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违章行驶作出罚款200元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自己因违章行驶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确有过错,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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