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彭*旺诉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彭*旺诉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旺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