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临武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国土资决字[201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当中,申请人临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26日以被申请人李**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武县国土局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临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决字[201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