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价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价征限字(2013)5号限期缴纳通知书。
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仁县物价局作出的价征限字(2013)5号限期缴纳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仁县物价局作出的价征限字(2013)5号限期缴纳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安**价局作出的价征限字(2013)5号限期缴纳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